管理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现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盘活学校资产,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 202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除涉密仪器外,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需成套购置或使用且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成套设备或科研设施。用于办公、学校管理、后勤经营或服务的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共享专管、全面开放、有偿使用的运行管理模式。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基础上,大型仪器设备应积极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员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后勤处、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确定开放共享方向和服务宗旨。
  2. 指导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3. 对相关重大事宜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设备管理员三级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相关制度。

2. 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

3.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审定和共享服务的监督等工作。

4. 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工作。

5. 受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管理单位,应明确1名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 在学校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建立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收入使用与分配制度。

2. 本单位的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须明确1名责任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还可配置由2-4名管理员组成的管理团队,协助责任管理员管理仪器设备。

3. 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场地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维护维修、安全防护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4. 建立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故障、维修等登记规定。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5. 在完成正常教学和本单位科研工作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推进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管理员是大型仪器设备具体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1. 明确对外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服务项目、协作要求、实验记录和保密规则等。

2. 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操作规章,定期开展技术培训。

3. 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后在登记入库时,须同时申请加入学校开放共享平台。需报废或不再适合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及时申请从学校开放共享平台中撤销。

5. 做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间安排,及时审核用户预约,热情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6. 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7. 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档案,定期保养、检定或校准,及时维护维修,积极开展新功能的开放。

8. 做好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必要时,与用户签订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三章  开放共享运行管理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资源共享、信息化管理方式。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在平台上公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型号、主要功能、存放地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预约情况等),并实现查询、预约、使用、计费和评价等功能。

第九条 利用财政资金投入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学校共享平台,单价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信息化监管。鼓励将共享需求大的单价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共享平台。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报备后可不纳入学校共享平台或从平台中撤销:

  1. 使用年限达到10年及以上的,经确认属于技术落后或者已损坏且无维修价值的;
  2. 为了某项特定项目而开发研制、试制、定制的非标产品,经确认不适合开放共享的;
  3. 其他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申请,管理部门核实,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预约审批制。用户使用需进行预约,经管理员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用户要求:

1. 用户在提出预约申请时,须写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的详细条件、所需提供的耗材和测试样品的详细信息。

2. 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使用仪器设备,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使用,须提前与管理员联系,取消预约。如用户无故不履约,造成样品和试剂浪费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三次以上无故不履约的,取消用户的预约资格。

3.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遵守设备所在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4. 对于用户可上机操作的仪器设备,用户使用仪器设备前须参加设备操作培训并获得上机操作资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仪器设备(如:需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控类试剂等)一律由管理员上机操作。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要求高的大型仪器设备,责任管理员可向设备所在单位申请聘用1-3名校内专家为技术顾问。技术顾问须指导设备维护维修和新功能的开发,对于设备使用有一定的优先权。

第四章 共享收费与分配

第十五条 除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教学用机外,大型仪器设备均需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以成本核算、非盈利性为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1. (一)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
  2. (二)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未明确统一收费标准的,参照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3. (三)既无标准又无可参照的,按照以下直接成本要素核定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1. 实验材料、水、电等消耗费用;
  2. 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
  3. 设备折旧费用,按照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计算;
  4. 维护维修费用,按照设备原值/年额定机时数ⅹ3~5%计算;
  5. 技术服务及人员工时费,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工时数量等测算确定;
  6. 管理费用,参照其他同类高校标准,以上五项费用之和的5%左右确定。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单位依据技术服务的具体成本情况自主申报,经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审批备案,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或擅改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优先校内师生,校内人员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校外人员按照收费标准的100%收取。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全部进入学校专项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督查。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户通过学校指定的方式进行支付,需要开具发票的项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开具票据,将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校内用户通过校内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定期由服务单位从学校共享平台中导出收费批次单,经用户确认无误,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统一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收取的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以税后收入为基数,学校提取20%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维修基金、绩效考评奖励发放、人员培训和共享平台维护等支出;80%返回设备所在单位,由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实验费、水电消耗、仪器维护维修、人员培训和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章 共享维修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湖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用于补助开放共享收费仪器设备的维修。 对使用效率高、考核优秀的设备,优先考虑使用此维修基金。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每年下拨的预算经费和学校提取的设备共享服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凡参与开放共享收费的大型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须维修的(单台件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均可申请维修基金补助部分维修费用,其补助比例与该设备上年度效益考核结果和共享程度挂钩:

  1. 共享程度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学校补助维修费用的80%。
  2. 共享程度高,年度考核为良好的,学校补助维修费的60%。
  3. 共享程度一般,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学校补助维修费的20-40%。
  4.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学校不予补助维修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程度、使用记录、设备完好率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参考湖南省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内容,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体系,设置科学的评分标准,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确定相应的计分权重,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评分:

  1. 机时利用,包括实验准备及设备预热时间、实验服务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2. 科研成果产出,主要为利用该设备而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科研项目、奖项、专利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等(须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3. 开放共享,包括共享服务机时、对社会服务收入、用户评价等。
  4. 人才培养,包括教学工作量、指导和培训研究生进行操作使用等。
  5. 功能利用与开发,包括原有功能利用率和新增功能的开发情况。
  6. 设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维修记录、档案管理、安全防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二级单位对提交的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等负责,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学校对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立项、运行及维修费用投入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设备管理员,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1. 校内人员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共享服务的,按校外人员设备使用费标准追收差额,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2. 私自承接共享服务任务和收取设备使用费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或购置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湖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科大政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